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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
2026年07月30日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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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是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表达人体器官捐献意愿和自然人死亡后器官捐献相关信息的采集和报告。

第三条 人体器官捐献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器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全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工作的管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的管理、服务以及登记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各省级红十字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工作的管理,省级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级红十字会要设立本级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或登记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捐献志愿登记

第七条 自愿决定无偿捐献人体器官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填写《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表》(附件1)进行志愿登记。

第八条 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可以采用书面或网络方式登记,网络登记与现场书面登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有以下三种途径:

(一)通过国家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网络登记;

(二)通过居住地的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进行现场书面登记;

(三)通过各级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授权的其他单位和组织进行登记。授权的其他单位和组织应统一到国家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登记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由1位字母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志愿登记编号,字母表示登记的途径,第1-6位数字代表登记者所在登记地的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数字为年度后两位数字,后6位数字为报名登记序号。

第十一条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卡、志愿登记证书是确认人体器官捐献意愿的有效凭证,由国家管理中心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志愿登记卡和证书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得:

(一)网上报名登记的自动生成电子登记卡,也可申请实体登记卡,电子登记卡与实体登记卡具有同等效力;

(二)现场书面登记的可领取志愿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志愿登记者可通过登记信息系统查阅或修改本人登记信息,随时有权变更或撤销本人捐献意愿,撤销登记的登记卡和证书随之失效。

第十四条 接收书面志愿登记表的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或登记站须协助登记者将登记信息完整准确地录入登记信息系统,书面志愿登记表由省级及以下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建档保存。

第三章  捐献案例登记

第十五条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负责潜在捐献者发现,采集《人体器